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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xx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
住所:兴化市英武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
联系电话:0523-83227451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还向原告收取的电话改光纤费20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中国电信固话老客户(固话号码:0523-xxxxxxxx),该固话初装于20世纪90年代,当初花费4000多元安装费,号码从初装时的xxxxxx后变更为xxxxxxx,再升位为xxxxxxxxx,一直沿用至今,按时交纳月租费电话费,从未间断。
近期电话打不通了,拨打10000报修以后接到反馈电话说兴化换光纤不用以前的老线,想用要加钱208元,或者你的买个100多的插卡无线话机。原告为维持该固话的正常使用,无奈被迫交纳了该208元费用。
原告认为:
1.原、被告因电信服务产生关系签订合同,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提供正常使用的服务。原告在当初交纳固话初装费,使用过程中交付月租费及话费,被告对于其自身升级通讯设施所需的花费应该在其向客户收取的月租费和电话费中支出该笔费用,而不应将此费用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举些例子帮助理解:⑴消费者购买机票出门旅行,消费者只要付出机票费即可,如航空公司需更换老旧飞机,更换飞机不需要由消费者平均分担飞机购买费用。⑵国家电网收取用户电费,如国家电网因某些小区升级线路需升级更大的变压器,也是不需要由用户支付变压器费用。⑶食客向街边小摊购买烧饼一个2元,是不是需要再向摊主支付烤饼炉子的更换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收取的月租费及通话费是被告的营业收入,被告更换新设施的费用理应在此收入里面支出,不应该向消费者收取。
2.再退一步来说,原先原告的铜线电话线路可以正常使用,如被告公司确实需要将该铜线电话线路升级为光纤线路才能继续正常使用,那么属于被告公司因自身原因不能向原告继续提供正常使用服务,则被告需解除与原告的电信服务合同退还原告当初交纳的电话初装费用;如被告不解除该合同,则被告为使自己继续提供合乎合同约定的电信服务内容,则线路升级的费用也应该由被告承担,否则被告违约。现,被告公司员工一句:你不付这个208费用,那么电话就无法正常使用。轻率且随意,视原、被告的电信服务合同为无物,视中国的《合同法》为草纸??
被告作为中国500强企业,理应严以律已,完善自身服务,向客户提供合乎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并且合理合法的向客户收取费用。现,被告滥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来对待相对属于弱势一方的电信服务使用者,无论是采取双重收费、设置陷阱、虚构名目、错误计费、引人误解、随意解释还是等等其他手段,都会为人所耻笑,久而久之客户间的口碑相传,最后必将葬送被告的商业信用,而商业信誉一旦倒台,那么被告公司前景可想而知。
当今的世界是信息高度发达,快速传播的世界,原告该案,案值低微不足挂齿,原告本可以对此事一了了之,但原告还是聘请律师诉此一案,更加追求的是一种社会公正、公德、公理,为那些广大的曾经、现在或者将来遭受电信不合理甚至错误收费的客户提供一个案本。一方面可使客户擦亮眼睛,更加谨慎的选择服务供应商,另一方面也促使被告审视自己。
善莫大焉!
最后,原告照例来一句: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请求如上,请予支持!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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