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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7 12: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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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丧失良心.丧失诚信一一兴化农村商业银行张郭支行
事情原因:2010.10.9日。本人与兴农商银行张郭支行签署了易贷通合同50万元,而兴农商银行张郭支行2010.9.26日就提前半个月伪造好了贷款支付委托书与提款申请两个票据,并且于当日用贷款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该款项转给了本人不认识的人顾国勇,现在要本人还钱还有法律吗?还有天理吗?简直丧失良心,丧失诚信,欺诈客户,目无党纪国法。 从2013年至今本人诉求了:中国人民银行兴化支行,泰州中心支行,泰州银监分局,江苏省银监局,中国银监会,兴化公安局经侦大队,兴化人民法院,泰州中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信用社联合社等单位。至少本人持有5本判决书:一.刑事判决.兴化人民法院判决兴农商银行客户经理诈骗该案款项,十二年刑事责任。二.是刑事判决.审判长易书芹判决兴农商银行客户经理三年六个月刑事责任,未经调查,本案款项错误定性私人借贷。三.民事诉讼,审判长陈丙荣判决本人还兴农商银行贷款,理由是本人将该款项取出交给客户经理,本人的申诉用六个字,本院不予睬纳,莫名其秒。四.上诉中院维持原判。五.民事诉讼,审判长徐开勇,判决兴农商银行客户还我钱,庭审中兴农商银行当庭确认贷款支付委托书与提款申请不是本人签字的,也不是本人提供的,本人与兴农商银行客户经理没有一分钱关系,也没有任何借款借据,简直不敢想像,一直到今年9月底收到江苏省银监局答复书,才明白了是兴化农村商业银行张郭支行违反了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第31条,第33条,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且违法违规操作资金是巨额,现找到当时银行客户经理的谈话笔录,兴化农村商业银行张郭支行为了银行之间的竞争,正行长江安龙,副行长姜洪来带领银行客户经理及员工知法犯法,伪造票据,欺诈客户,还通过兴化法院要本人借款人被黑锅,丧失良心,丧失诚信的兴农商银行应该得到什么样的严惩,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伪造票据是违法的,欺诈客户是违法的,请兴化人民法院给予老百姓公正执法,公正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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