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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呼声] 退役武警武信升权益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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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5 16:57: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

各位网友:
大家好!我是江苏省兴化市周庄镇退役武警武信升。1988 年退役后,于周庄镇担任辅警一职,直至 2011 年 6 月 11 日,在辅警岗位工作长达 24 年。然而,在此 24 年期间,周庄镇政府违反了《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江苏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未履行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的法定职责,全然将良知、道德和责任抛诸脑后。
如今,我年事渐高,因缺失养老和医疗保障,承受着沉重的经济压力。今年,我已多次就此事向有关单位进行投诉。
我要质问周庄镇政府各位领导,在我未予以授权的情况下,江秀玲有权代我签署文件吗?有权代我领取补偿金吗?退一万步讲就是我同意。用现金补偿代替购买养老、医疗保险及公积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你们是知法犯法,这是对党、对人民、对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的践踏、挑衅和藐视。用卑鄙的手段引诱一个长期有病且只有小学三年级的农村妇女签署一个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合约,难道这是你们的执政理念?这是你们的心态?这是你们的良知?
依据《江苏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第四条也明确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缴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包括: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综上所述,在我担任联防队员期间,周庄镇政府为我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公积金,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周庄镇政府还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我不禁想问,作为共产党员和政府领导,将为百姓购买五险一金的法定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你们的良心、职业道德何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又何在?当初入党时的宣誓词难道只是空谈?难道加入当官仅为个人谋私利,连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保障都要剥夺?天理昭昭、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公道自在人心!
申诉人:武信升
                                        202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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