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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绒服成本75元,标价1598元!知名品牌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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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1 10: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茂名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西市监处罚〔2022〕41号)显示,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因羽绒服以次充好,被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4382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322.45元。

该公司旗下的品牌涵盖了ELAND、SPAO等40多个,动辄上千元,曾是“9亿少女的梦”,大红色牛角扣羊毛大衣曾经是很多80、90后学生党高攀不起的“梦中情衣”,此前还因羊毛大衣不含羊毛被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2日,委托丹东翔腾服装有限公司为其生产上述产品共计80件,生产成本75元/件。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GB/T14272-2011《羽绒服装》、GB18401-2010C类《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2021年9月20日,当事人将其中7件用于在北京汉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汉光百货)的专柜销售,另将其中2件用于在北京君太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君太百货)的专柜销售,标价1598元/件。

至2021年11月3日,共售出2件(其中1件为抽检售出),未追回。销售额共2237.2元(以标价7折的价格售出)。扣除生产成本和商场扣缴的费用共计742.86元,缴纳税金171.89元,当事人获利1322.45元。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14382元。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4382元;没收违法所得:1322.45元;没收非法财物。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隶属韩国衣恋集团,于2007年11月1日成立,为衣念(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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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经济网、北京商报、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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