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建部门接到举报,兴化某镇住户私自在家中存放液化气钢瓶。市住建部门立即派员核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户家中存放52只15kg钢瓶(实瓶)及8只15kg钢瓶(空瓶)。
△图源网络△ 该户住户私自在家中存放大量液化气钢瓶显然已经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五)项规定了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是对燃气经营者安全储存燃气的规定,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储存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有明确严格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坚决严格执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存在事故隐患和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将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据小编了解,行为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兴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公告》的裁量要求,市综合执法局可责令被处罚人立即将已充装燃气瓶储存至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并依法作出行政罚款的处罚决定。 3月初市住建部门已将此案件移交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罚,大家可以猜出最终的处罚结果,最主要的是消除了安全隐患,避免意外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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