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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奔驰4S店销售“帮忙驾车”遇追尾事故,车主要求换新车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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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7 08:3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佛山

  新车还没开就成了折损车,又一位奔驰女车主哭了。

  4月15日,在广东深圳工作的周女士反映,今年3月18日,她在深圳市鹏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鹏峰奔驰4S店”),用34万元全款购买了一辆奔驰C260L轿车,在交车时发生意外。

  4S店出具了一份协议书 受访者供图周女士称,办完提车手续,鹏峰奔驰4S店的销售人员驾驶着她新购的奔驰车,直接驶出停车场上了马路,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导致新车左后门处受损。

  周女士表示,经多次协商维权,4S店最终用了肇事货车的保险修好了车;但对于她提出的“让4S店领导出面道歉,并承担第三方评估车辆的折损价值”的诉求,鹏峰奔驰4S店未同意。

  16日上午,鹏峰奔驰4S店展厅经理刘兴华就此事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回应称,当时交车全部流程已经走完,车钥匙也交到周女士手中,只是应周女士邀请由他们的一名销售人员带其熟悉新车功能,在该销售人员正常行驶过程中,被一辆货车追尾,保险公司已经确定由该货车负全责。

  周女士则认为,此事属于在验车、试车中发生的事故,责任不应该由购车人承担,且发生事故时,不应该属于“提车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该事件中,无论真实情况如何,周女士已经进行了签字确认,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尽量审慎。

左后门变形、有擦痕 受访者供图销售员驾奔驰车驶出停车场遇事故

  4月15日,在深圳工作了20年的周女士向澎湃质量报告投诉平台,述说了她的一段痛心购车经历。

  据周女士讲,今年3月18日,她在深圳鹏峰奔驰4S店,花34万全款购买了一辆奔驰C260L型轿车,并约定2日后交车。

  3月20日,周女士来到鹏峰奔驰4S店,销售人员带着她办理了临时车牌,并让她在《商品车交车确认单》上签了字。

  周女士称,签完交车确认单后,销售员带她到提车区提车。

  起初,销售员坐在副驾驶,周女士坐在驾驶位,由销售员讲解车上的功能。

  “然后我说我熟悉一下性能,你帮我看着。他(销售员)说,你看外面车这么多,我帮你开出去。”周女士说,她当时以为销售员要将车从提车区开到外面的停车场。于是,她坐在副驾驶上,由该4S店销售人员驾车,驶出提车区。

  谁知,销售员驾驶新车径直驶出停车场上了马路,准备左变道时,被后方驶来的一辆货车追尾,刮蹭左后门,造成左后门变形、擦痕。

  “我方向盘都没来得及摸,新车稀里糊涂的就变成了有维修记录的折损车。”周女士称,事故发生后,4S店方面提出用她的驾驶证办理保险,进行理赔维修。

  周女士拒绝了4S店的要求,并提出换车诉求,未获4S店方同意;随后,周女士又提出给予10万元折价赔偿,亦未获4S店方同意。

  在此后的协商中,周女士又将10万元折价赔偿要求降低为5万元,也未能与4S店方达成一致。

  至4月8日,鹏峰奔驰4S店最终用追尾货车的保险,进行了理赔修车。但对周女士最后提出的“鹏峰奔驰4S店领导出面道歉,并由4S店方承担第三方评估的车辆折损价值”的诉求,双方未达成一致。

  周女士也一直未前往该4S店提取维修好的奔驰车。同时,周女士对该4S店的交车流程提出质疑:按照该4S店公布的交车程序,应是在验车、试车之后,方可签订交车确认单;但实际上,周女士却是在签订了交车确认单后,才由销售人员带着她前去验车、试车。

  对此,周女士认为,在验车、试车中发生的事故,责任不应该由购车人承担,且发生事故时,不应该属于“提车后”。

  但鹏峰奔驰4S店方面表示,该起事故是发生在客户“提车后”。

鹏峰奔驰4S店最终用追尾货车的保险,进行了理赔修车。4S店:是应车主“额外邀请”驾车发生意外

  16日上午,鹏峰奔驰4S店展厅经理刘兴华就此事向澎湃新闻表示,车辆发生事故是在“交车全部流程已经完成后发生的”。

  他告诉澎湃新闻,“当时一切都没有问题,钥匙也交到周女士手上了”,他们只是收到周女士额外邀请,周女士称其想要再详细了解一下车的功能。一名销售顾问带周女士再次熟悉新车功能时,销售人员在正常行驶途中,被一辆货车追尾。

  刘兴华表示,该货车司机当场向周女士进行了道歉,保险公司也已经受理该案,明确指出由货车承担全部责任。

  刘兴华还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出于对客户心情的考虑,与周女士进行了协商,并由4S店出具了一份协议书。

  记者从该协议书看到,4S店承诺为周女士新车进行两次保养、赠送一辆单车、并对车辆进行维修以达到出厂标准,还赔偿周女士2000元安抚金以及3000元租车费作为补偿……

  但他表示,“客户对此并不满意,还经常来店里闹”。

  对于交车流程一事,刘兴华回应称,“交车之前,出保安亭门口之前,客户对新车包括交车流程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她是一切确认无误后才签的字。”交车当天,他们先带周女士看车,包括对车进行讲解、与车合影等全部流程走完后,才带周女士去签字确认的,并不存在先签单的情况。

  刘兴华还表示,他们没有要求使用周女士的驾驶证办理理赔,“销售员的驾驶证一直都带在身上,所有的理赔都是用销售员的(驾驶证)来办理的”。

  专家:消费者签字确认的过程应尽量审慎

  就此事,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认为,目前因为无法还原事件真相,该问题需分情而定。若如周女士所说,该车是在交车过程中,由4S店工作人员造成的车辆损害,则应由货车肇事方和4S店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4S店可根据该职员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进行责任追偿。

  邢鑫表示,若如4S店所说,该车是在交车签字完成后,由周女士额外要求造成的车辆损伤,则周女士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原则上,《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事件中,无论真实情况如何,周女士都已经进行了签字确认,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尽量审慎。

  他同时表示,作为车行来说,消费者已经签完字,即便是免费帮忙,也要有谨慎和注意,如果有过失,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对增强企业信用、美誉度等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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