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兴化市政府市长的一份公开信
内容 尊敬的兴化市人民政府市长: 新年好!在这万家欢聚的春节期间,我们谈及了近年来国家前后出台了若干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好政策,特别是对农村党和政府逐年重视加大力度关心,下面我个人问题特向市长提出请求望帮助解决。本人是兴化市中堡镇中一村二队村民:孔党英.女.现龄51岁1991嫁到该镇居委会居民曹玉扣成立家庭,我从结婚后中一村就减除了我的农田份额,现本人特向市人民政府市长提请报告,还我农田,还我公道,望市长按照国家的各种有关利民政策给予完美答复.本人以及全家期盼,以至感谢不尽! 敬礼 兴化市中堡镇中一村二组村民:孔党英
固定电话 052383593266
联系地址 江苏省兴化市中堡镇华神街23号
办件分类 求助
办件编号 XH20190200190
提交时间 2019-02-11 15:13 IP 122.192.143.81, 118.178.15.101, 100.116.238.245
愿意公开 是 提交对象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请中堡镇阅处。
答复人 兴化市 答复时间 2019-02-12 09:02
附件 无附件
答复内容 你好,1991年你嫁到镇居委会,由于当时承包责任田有经济上缴、工程负担,种田收入较低,不少人自愿放弃承包田,目的是不再承担经济上缴和各种负担。1998年二轮土地重新承包时,你也没有向当时的中一责任区提出申请要求承包责任田。目前,你提出要求承包责任田,村里没有机动指标,无法满足你的要求,请你谅解。
答复人 中堡镇
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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