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二线城市开始的这股楼市热潮开始波及到更多的三线城市。记者 23 日上午从泰州市物价局获悉, 近期泰州楼市量价双升,为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稳定商品房价格,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泰州市物价局、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市政府同意,下发《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通知》,出台包括打击捂盘惜售等在内的一系列调控政策,尤其是关于价格方面划出调控红线,要求调价频率不得低于 3 个月,且涨幅不得超过上次申报均价的 5%。
新政一:打击捂盘,每次申报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
为促进商品房预售制向现房制过渡,商品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泰政发〔2016〕5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商品房项目建筑规模在 2 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次申请销售许可面积不得低于 2 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商品房项目建筑规模在 2 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一次性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新政二: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房源
1. 严禁无证认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 VIP 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诚意金、保证金、会员费、预定款等各种形式的费用。 2. 公开销售信息。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在 30 日内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
新政三:实行购房人实名制,严禁倒卖房号
商品房严格实行购房人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购房人预订商品房后,未在 30 日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面向市场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统一在泰州市房产管理局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应按不高于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签订的销售价格对外公开销售,不得指定购买人、不得在原购房条件的基础上再设置额外条件。 新政四:调价频率不得低于 3 个月,且涨幅不得超过上次申报均价的 5% 1、重申明码标价申报和公示要求。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开盘销售前必须向当地价格部门进行明码标价申报。申报的房屋建筑面积与房屋套数应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致,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源应一次性全部申报。开发企业必须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一次性公示全部准售房源和每套住房申报价格,单套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的单套销售价格。 2、明确申报调整的频次和幅度。首次销售的项目,申报均价参照周边同类型、同品质楼盘的价格水平及开发成本综合确定(具体价格由价格部门会商住建、国土等部门综合评估确定)。需要调整价格的应再次申报,且应距上次申报时间三个月以上,上调幅度不超过上次申报均价的 5%。
新政五:对违规乱涨价开商房暂停网签
通知要求:各地价格部门应会同住建部门要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及时约谈申报价格非正常的开发企业;开展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检查,严厉打击商品房不进行明码标价申报公示、坐地起价、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行为。 价格部门负责加强对商品房明码标价申报、价格公示的监管,并将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数据及时传递住建部门。住建部门负责每月 10 号前向价格部门提供上个月的楼盘成交价格等相关资料,并将明码标价数据录入商品房交易系统自动比对,对不申报明码标价和实际成交价高于明码标价申报的房源不予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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