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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倾斜的天平 “优秀” 法官—兴化法院张国华只手遮天、违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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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7 21: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倾 斜 的 天 平
“优秀” 法官—兴化法院张国华只手遮天、违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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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公正的、神圣的,庄严的;人民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作出裁决,但兴化市人民法院、法官张国华却看不出这一点,与法律背道而驰,公开偏袒原告,让被告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
兴化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高开云与被告高永时、高云军、刘亚敏民间借贷一案,该案诉讼中出现了种种让人无法想到的不公现象,对此作为遭遇不公当事人即高云军、刘亚敏,将所受的不公陈述,请予公众及相关部门给予监督。
涉诉案件的承办法官为兴化市人民法院西鲍法庭副庭长张国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张国华在主审此案期间,发生以下对高云军、刘亚敏不公的违法行为:
一、案件审理中,张国华应原告高开云的申请,对被告高云军、刘亚敏所有的泰州市高港区高港时代广场B栋6楼房产进行了保全,并作出了兴化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1民初2007号民事裁定书(见附件一),高云军收到该裁定书时,考虑到所保全的房产整体价值在3800万元,且该整体房产已在协商交易中,如不解除保全将会给其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为减少相关损失,自愿以其座落于无锡市无锡新区鸿山镇德育路217号、219号价值300-400万元可随时变现的营业用房用于担保,请求解除上述房产的保全,为此于2017年3月31日向张国华提出了书面《变更保全申请书》(见附件二),该申请提交后历时27天却没有得到任何的答复,石沉大海。为此高云军于2017年4月27日又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书》(见附件三)时至今日,仍未有任何的答复,了无音讯。其间高云军也曾多次主动与张国华电话联系,所得的回复为“这个要原告同意”、“原告不同意解除保全我也没有办法”等内容,拖而不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及民诉法解释第167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对此兴化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变更保全,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不应当是张国华所回复为“这个要原告同意”、“原告不同意解除保全我也没有办法”等一切保护高开云的权益的内容。
二、兴化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1民初20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中,张国华竟然将保全费5000元直接裁定给高云军、刘亚敏承担,对此依法无据,因为保全费用也属诉讼费用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费用承担的规定应由败诉方承担,但本案尚未对证据进行交换或质证,也未进行开庭审理,更未作出判决,承办法官却先行将保全费在保全裁定书中裁定给高云军、刘亚敏承担,这明显违反了民诉法的规定,对此高云军已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出该违法裁定的内容,但兴化市人民法院及张国华在明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未作出相应的撤销或更正。

三、因张国华的种种违法、不公行为,已对高云军、刘亚敏权益造成了损害,为了避免再次受到权益损害,故依据民诉法第44条、45条规定,于2017年5月5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书》(见附件四),申请对本案进行监督及申请人张国华回避本案的审理。但兴化市人民法院却未能在收到《申请书》三日内作出决定,一直拖至2017年5月16日开庭前也未作出决定。对此于2017年5月16日9时开庭时,发现张国华仍未回避,于是刘亚敏当庭再次提交《回避申请书》(见附件五),并提出开庭暂时不开,等回避决定作出后再行开庭,但张国华仍然继续开庭不予回避(庭审视频)。对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规定,承办法官张国华收到《回避申请书》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即暂中止本案的审理,等待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后再安排开庭时间,另结合本案民间借贷的案情,本案开庭程序也不属于法律规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从而张国华在本案回避事件上再次违反了法律程序。
综上所述,为使本案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审理、判决,特将此文发向公众发布,以便于公众及相关部门给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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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8 07:18: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都不是好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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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8 14: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综上所述,为使本案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审理、判决,特将此文发向公众发布,以便于公众及相关部门给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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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2 08: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佛山
高利贷害死人,经常有人因为借了利滚利的高利贷最后自己住的房子都搭进去了。高利贷借贷方的合同初看是合法的,利息符会法律保护范围,知道内幕的都明白,合同上的本金已经加上了利息,真正算起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打这种官司腐败的法官是吃了原告又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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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2 08: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财政气粗是大爷,银行有奶就是娘。管土地的是霸王,工商税务两条狼。电老虎,水阎王,公检法,是流氓。白衣天使黑心肠,交通警察象蚂蝗。当官的,喜贪赃;掌权的,没天良。电信局,如暗娼,乱收话费更猖狂。教育部,是明抢,人民群众像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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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3 17: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公道自在人心

点评

支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23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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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3 17: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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