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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今日事] “套路贷”背后的“黑法官”和“黑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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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5 16: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

江苏泰州市兴化乡镇企业家余长生于1986年去上海打工创业,后于2002年响应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到兴化市戴窑镇投资并创建了上海争流实业有限公司兴化分公司。

2014年期间,因企业转型,由赵刚、王小成介绍向陈锋军及兴化市公安局赵金生家属曹虹借款,并在兴化市公证处订立了借款400万元的合同,事实上曹虹只借出158万(其中偿还陈锋军100万,余58万是现金),余用座落在兴化市新区南亭路74号房产(兴房权证兴化字第XH063314号,第XH06331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借款抵押,并办了抵押登记。公证员出具了“兴化市公证处2015年泰化证经内字第91号公证书”。

2016年由于企业市场行情不好,余长生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曹虹、赵刚等人与公证员“合作”以公证处的名义出具了“兴化市公证处(2016)泰化证执字第8号公证书”。兴化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公证书等证据材料,作出(2016)苏1281执343号裁定书,裁定余立即还300万本金及利息,另对余长生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

在产权人余长生不知情,不在场情况下,法官翟元圣(兴化执行局副局长)非法处置、查封和拍卖,其中有240万元分配给未申请执行的案外人陈锋军(余只欠陈100万元本金)其余款项均由法院支付给王小成等人。

2017年,受害人余长生多次到兴化市公安局报案,经侦大队工作人员接待时,开始很客气,后来听说是举报赵刚、王小成、曹虹后态度发生变化,最终不予立案。

2018年以来,中央利用三年在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要求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在这次专项行动中,涉案法官翟元圣(原兴化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公证处副主任王平、及赵刚、王小成等涉黑团伙的犯罪事实被立案侦查,现均已被绳之以法。进一步印证了曹虹与涉黑团伙赵刚、王小成等人有着不可告人的勾当,和说不清的关系,事实上他们一起共事,玩高利套路贷,策划造假公证书,搞虚假诉讼。

原法官翟元圣是余长生套路贷,财产被侵吞案的主办执行人,翟元圣与公安干警赵金生及妻子曹虹、公证员以及赵刚、王小成等在兴化放高利贷,套路贷、伪造公证文书,虚假诉讼执行。这正是:“法官公证员串通,伪造法律文书”,现代包公——兴化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纠错案得民心!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执监1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

(1)对江苏省兴化市公证处作出2015泰化证经字91号、(2016)泰州证执字第8号公证书不予执行。

(2)撤销本院于2016年9月30号作出的(2016)第1281执34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3)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执4461号执行裁定:要求曹虹返还取得的2730086元。

(4)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 4月13日作出(2019)苏1281执446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进行。

根据以上裁定:兴化市新区南部南亭路74号锦秀文华苑870.71平方的房产权应属于余长生、刘翠红所有。但是,泰州市中院于2020年11月份又作出(2020)苏12执196号裁定,把余、刘上述房产认定是犯罪人赵刚的财产,通知相关部门协助执行。

目前该房屋所有权人余长生带着足够的证据和兴化人民法院(2019)苏1281执监13号执行裁定书去泰州市中院找分管的执行局长申请讨回属于自己的房产。

余长生恳请泰州市中院能够秉公执法,明镜高悬,还自己一个公道。

中国新经济观察  孙鸣远
  中国法治报道  周国仁  韩凤飞  孙宏麟
       法治报  夏婷婷  钱国祥

http://www.jswnews.com/article/7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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