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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恶意讨薪”引争议,理顺欠薪逻辑链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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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0 19: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岁末年关讨薪忙,当然也不排除存在借着讨薪索要工程款的情况。日前,甘肃省合作市一则警情通报引发围观,一工头爬塔吊讨薪被以“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处行政拘留10日。当地警方提示,对采取极端行为恶意索要工资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零容忍”,而对以讨薪为名聚集讨要工程款、材料款等“恶意讨薪”行为更将“高压严打”。

一个讨薪,有多少种情况,很多人可能并不十分明了。起码在甘肃合作的这场“讨薪”风波中,公众就可以看到“通过合法途径逐级反映问题”的合法讨薪、采取极端行为恶意索要以及假借讨薪讨要工程款、材料款等多种形态。看起来,此番“工头讨薪”个案经过“现场走访调查”已被认定属于第三种“以讨薪为名”的聚集行为。

于公众而言,“恶意欠薪”并不陌生,早在11年前,《刑法》就已明确纳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应对社会长期以来的“讨薪难”问题,而对“恶意讨薪”的说法,却难免感觉别扭。似乎不仅是此番事发的甘肃省合作市,对所谓“恶意讨薪”的严惩态度已经在很多地方可以看到,将“恶意欠薪”与“恶意讨薪”相提并论俨然成为一种流行。

合作市的“讨薪”个案,“以农民工工资拖欠为名聚集讨要工程款、材料款”被认定为“恶意讨薪”,其明确依据不详。但在国务院2019年12月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倒是有一款确实有“单位或者个人……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的表述,不少地方据此拟定了“严厉打击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违法行为”的口径,客观上将“依法予以处理”窄化成了“严厉打击”。

但事实上,旨在从制度层面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的规范制定,已经深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不可能将作为讨要工程款前情的“讨薪”问题不经辨别地简单处置。如果欠薪现象不存在,而是施工单位负责人以不恰当的方式、假借年底“讨薪”的舆论热度不顾事前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周期提前讨要,那么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在内的措施就都在“依法处理”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范围。但如果欠薪事项确实存在,且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款项在事实上依然多有混同(而没有依照国务院2019年规定所要求的“账户分立”),或者依然存在工程分包商“垫资开工”的情况,那么“讨要工程款”与“讨薪”之间的逻辑关系可能就没那么容易厘清,也无法简而化之地处理。

规范层面的“依法予以处理”就应当包括严格甄别和区分“讨薪”背后的诸种详情,而恐怕不宜仅通过简单的“现场走访调查”就得出结论、展示高压姿态,这是立法与执法应有的善意。在工程承包商、分包商垫资开工依然大量存在的情况下,详细查明“讨薪”的真实前情是理顺个中逻辑链的关键所在。而处理因“讨薪”引发的治安案件,当尽可能避免简单粗暴地“头痛医头”。

“讨薪”问题曾经多次惊动国务院总理,查明合作市这场工头“恶意讨薪”个案的来龙去脉,可能需要一次彻底的“解剖麻雀”。但对“恶意讨薪”的范围界定和随意化用,却着实需要地方治理层面的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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