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识别”涉及反洗钱法,似乎成为了很多银行迈不过去的坎儿。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南银)罚字〔2020〕第6号)显示,兴化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超期或未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两宗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其警告,并处罚款27.5万元。 同时,时任副行长魏庆祥因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个人也被处以罚款1.5万元。 早在2018年12月20日,兴化苏南村镇银行也曾因“贷款资金用途不实,五级分类不准,存在假盘活现象”等案由,被原泰州银监分局罚款20万元。 通过相关资料发现,兴化苏南村镇银行的大股东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00%。 为一探究竟,3月3日记者致电兴化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男士接通了电话,当记者问及此事时,该男子说此现象是众多银行频繁出现的情况,目前正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调整。 记者了解到,“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除了银行外,保险、证券、信托公司在这方面也受到过处罚。 到底是意识淡薄还是能力所限?业内人士分析称,客户身份识别是我国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核心反洗钱义务,相关金融机构应做好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若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则可能会给金融业带来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金融机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江南时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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