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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学校保安以钱为诱惑强奸两名幼女30次 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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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9 09: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
60岁的高某利用学校保安的身份,在3年多的时间里,以金钱为诱惑,与两名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后高某被警方抓获归案。12月1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法院一审以高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禁止高某在刑法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在学校从业。
今年60岁的高某是四川人,高中文化程度,务工。
法院查明,高某利用担任四川省某县某学校保安的特殊身份认识了被害人小丽(化名),小云(化名),在明知两人系未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至2018年期间,先后在某学校内顶楼杂物间、教室、操场旁女厕所等多处地点,以金钱为诱惑,单独或者共同与小丽、小云发生性关系约30次。后高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对于指控,高某辩称,他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他认识小丽、小云时在学校当保安,她们当时只有8、9岁;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真实的,两位被害人说自己强奸她们不属实,他们没有强奸被害人。
小云的家属称,他们发现女儿身体不对劲以后去医院做了检查,发现女儿怀孕两个多月了,后女儿告诉他们说在读书时,一名姓高的保安带她和另外一名女生到一间破旧的瓦房发生了性关系。之后,高某还多次约她们。家属称,他们曾找到高某,高某承认了,但提出不要告他,他愿意赔钱。
法院认为,高某在任职学校保安期间,利用保安身份与被害人相识、相某,在明知对方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情况下,以金钱引诱的方式,多次、长期对二被害人单独或者共同实施奸淫,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高某供述的犯罪地点与两名被害人陈述其被奸淫的地点均吻合一致,且二被害人陈述其被被告人共同实施奸淫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等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高某对二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
高某在为期近3年的时间内,利用其任学校保安的身份与在校学生即二被害人相识、相某后,在校内、外及自有住处等多个地方,单独或共同轮流对二被告人实施奸淫约三十次,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并应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对小云曾经怀孕的指控事实,因无证据证实与高某的强奸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不足以认定系被告人强奸行为导致,对公诉机关该项指控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以高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禁止高某在刑法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在学校从业。
(北青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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