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备受关注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生态损害赔偿一案迎来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海德公司可以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分批支付赔偿款5482.85万元。
庭审现场
一审在泰州宣判
2017年7月,江苏省人民政府以海德公司作为被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也是全国首例以省政府为原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法院查明,2014年,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非法将该公司生产的危废物废碱液102.44吨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最终导致这些废碱液被直接倾倒入长江及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靖江市城区、兴化市自来水中断供水50多个小时。
今年8月27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海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37.9万元,生态环境功能服务损失费1818.95万元,承担赔偿评估费26万元以及诉讼费31.46万元,合计5514.31万元,其中赔偿金额达5482.85万元。
终审维持一审原判
海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法院上诉。该公司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江苏省政府的诉讼请求。
江苏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海德公司多次故意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过错程度严重;所倾倒的危险废物PH极高,污染物成分复杂,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十分严重且难以迅速恢复;在长江生态环境已经十分脆弱,长江大保护已经成为全民共识的情况下,在生态环境极其敏感和脆弱的长江禁渔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影响十分恶劣。
据此,江苏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