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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曝光!江苏兴化一法官故意刁难原告拖延审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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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5 08: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湛江

这本是一起极其简易的股东身份确认案件,按照审理程序而言应该是简易程序,本因三个月内结案,却因审理法官朱某地刻意刁难,无限拖延审理时限。

据该案原告讲述,该案为原告与江苏兴化市亚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股东身份确认案件。该案6月1日立案之初被法院划分为简易程序来审理。按照最高法院的最新规定,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理结束。据原告告诉记者,在7月10日法院所组织的调解中由于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调解,朱某法官当庭向原被告双方开出传票,通知双方7月25日开庭。原告和被告当庭就收到了法院开出的传票。7月24日法官却以被告认为答辩期时间不够通知原告不好开庭。当原告电话询问朱某法官下次开庭日期时朱某法官拒不回答也不接原告任何电话。

10月10日朱某法官才通知原被告双方开庭。一个多月后也就是11月13日原告电话询问法官案件进展情况并且明确告知法官不再接受法院的调解,朱某法官仍然告知原告“该案件不成熟,审理期限需要再次延长”。

朱某法官能不能回答各位网友心中的疑问,那就是什么叫“案件还不够成熟”?哪里不“成熟”?是以什么标准或者文件来断定案件“还不够成熟”?原告表示,如果确实证据不清,大可以要求当事一方出示证据再次开庭。

大家可以看到在网上登记的开庭时间为7月25日和9月30日,而根据原告讲述7月25日和9月30日根本就没开庭,期间也不接原告电话。据原告爆料,原告每天都在法院公示大屏上关注,发现主审朱某法官其实审理案件数量并不多。

最高法于2018年4月23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规定》对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程序审理期限做出了严格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法发布的最新规定能不能够在兴化法院顺利执行?为什么不能给原告一个需要延长审理期限合理的解释?

最高法发布的《规定》特别为当事人提供了权利救济途径,设置了滥用权力的处罚措施,增加了法律规范的实施保障。当事人对审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以及延期开庭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特别是院庭长要认真处理,对违反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据原告讲述,原告多次到兴化法院信访部门反映法官故意拖延审理期限问题,多次从最高法举报网站写举报信、通过信件方式投递举报信给院长,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在这背后,究竟还有什么黑幕又或者还有什么“潜规则”,我们记者将继续对该案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希望江苏兴化法院能早日给原告一个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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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6 15: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影视剧中的情节上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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