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长期受到丈母娘殴打,兴化一男子一时冲动将丈母娘杀害。昨天(12月28日)下午两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江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
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江某之妻王某某因病住院,岳母潭某某住到家里照顾。4月5日王某某出院,当晚下午因江某没接到自己女儿被潭某某责怪,并打了江某两下。6时许因王某某生病一事潭某某责怪江某,二人发生争吵,潭某某用跳绳抽江某,江某脸上、脖子上有破皮伤痕。 因江某女儿嫌吵,江某与潭某某、王某某就到东南房间,再次争吵时江某随手持板凳将潭某某打倒,并持续使用板凳散件凳腿、凳面等对潭某某的头部、胸部等部位实施殴打。 后被告人江某的女儿护住潭某某并对其进行劝阻,告知其“再打就要出人命了”。被告人江某仍继续使用凳腿殴打潭某某头部等部位,后又对潭某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潭某某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潭某某头部有多处挫裂创,双侧肋骨多发性骨折,鼻腔有血迹,气管、食管内有血性液体,双肺广泛淤血,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 本案因家庭琐事引发,确系被害人动手在先,但被害人作为长辈,出于善意教训被告人,主观上并无非法目的,行为上亦未严重威胁被告人人身权利,被害人略显过激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的过错,但在案件起因上确有责任,结合江某出于气愤,一时冲动犯罪,且案发后自动投案,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44万余元,得到了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审判长纪阿林 :“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