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2名村干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违规为村民办理低保手续,最近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并责成追回已发放的低保金2076元。 村民严某某出于改善个人生活的目的,提出低保申请,作为分工村干部,村会计蔡某考虑到严某某的丈夫是其分工组的中心户长,工作上需要其丈夫协助,在明知严某某家庭年收入明显超过低保户收入标准的情况下,不仅不予制止,而且违规在“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评议记录”上签字。 村委会主任鞠某某未按规定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核查严某某家庭收入情况,在申报材料时间顺序明显颠倒的情况下,故意帮助该户隐瞒实际年收入,在申报材料上签字,致使严某某申办低保获得批准,至案发时共领取低保金计人民币2076元。
纪检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查实后分别给予蔡某、鞠某某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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