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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拆者的两个选项:死于活埋或死于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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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10:3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
作者:韩青
近段时间,全国各地拆迁事件不断,更令人扼腕的是,几乎每一桩都伴随着死亡,媒体报道有了一个诸如这样的固定结尾:“两个家庭被毁掉了,一个是拆迁户的,一个是拆迁执行者的”,现实中,被毁掉的往往不止两家庭。
对于不服从拆迁条件的拆迁户来说,他们的抗争常常以悲剧收场:自杀、意外死亡、杀人,那些在邻里口中的好人,忽然间便成了“杀人犯”,更无奈的是,在“公正”的法律面前,拆迁户的暴力是“罪当处死”,而拆迁队的暴力则是“合法合理”。

贾敬龙一案,和他一起死掉的,还有我们法律的公正.性.。

在一片刀下留人的呼声中,因婚房被强拆选择复仇的贾敬龙被执行了死刑,法院的公正.性.也再一次被执行了死刑。

培根的那句名言,即适用于这次判决,“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网上流传的贾敬龙绝笔信

民间对司法不公的质疑有二,一是同为故意杀人,谷开来毒杀英国人,“影响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为何她会判死缓,而贾敬龙就要被立即执行死刑?说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再强调的“少杀慎杀”原则,为何到了执行中却成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二是同为拆迁致死,那些在强拆中被殴打、活埋致死的拆迁户,从太原到临沂,从徐州到长沙,有哪一起案件法院会判强拆者死刑?别说死刑了,在郑州等地,一些法院领导还跻身拆迁指挥部当中,为所谓的经济发展大局保驾护航。这样当民众遭到强拆时,还如何指望从法院拿到一个公正的判决?更别说一些抵制拆迁的民众,还会以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定罪。

法院本应在官民之间扮演中立角色,依照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现在司法的天平,早已向执法者一方严重倾斜。

网上流传的贾敬龙抗拆图

在贾敬龙一案中,逼迁手段被有意忽略,强拆过错被有意忽略,贾敬龙的自首情节被有意忽略,甚至连一些法律条文,都被有意忽略。比如,强调这是贾敬龙父亲的房子,无视贾敬龙的共有产权,还说村委会按照协议实施拆除,但协议合法吗,村委会有资格吗?

贾敬龙死后,这一切都成为未竟之问,最高院给出的四大必死理由非但无法平息舆论质疑,反倒让整个法院系统为此背上了黑锅。以我小人之心度之,贾敬龙必死的理由只有一个,但不会将至摆到台面上,那就是他用的是自己改装的射钉枪复仇,提前还做了反复测验,让人防不胜防。这一反抗能力超出他们所能掌控的范围,必.欲.除之而后快,以儆效尤。

同样被最高院核准死刑的还有郑州的刘大孬。因开车撞死4名拆迁人员,刘大孬在去年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执行死刑。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同样荒唐,政府多个部门组织和参与的强拆,成了“他人自愿拆除房屋并未涉及其家房屋的情况”,就这样依然被最高院核准。那些庙堂之上的法官,你们这么不谙国情,难道是生活在另一个世界吗?

就在前几年,抗拆时砍死拆迁人员法院还会考虑正当防卫情节,会适当考虑问题根本原因所在:

辽宁本溪的张剑因在抗拆中杀死一名强拆者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江苏宿迁王马玲用菜刀将拆迁人员砍得1死6伤,江苏省高院则将案件定.性.为“犯故意伤害罪”,王马玲被判有期徒刑5年;苏州老人范木根刺死两名拆迁人员法院认定防卫过当,被判八年……

新闻截图

当然,这些案件的情节和贾敬龙案不同,一是现场抗拆,一为事后复仇。但即便是对事后复仇的判决,也要适当考虑事发原因和强拆者的过错。和贾敬龙案情类似的是,是去年西安拆迁户杀人事件,用匕首将对方刺死后,还用斧头当街开膛。拆迁六年后,他一直在寻找当时的拆迁办负责人复仇,具体原因目前尚无媒体报道。

和贾敬龙为人相似的,是郑州薛岗村的范华培,两人在村子里都以老实著称。范华培在村子开始拆迁后,因家父得病用完积蓄,补偿标准过低,提刀杀人致四位拆迁人员三死一伤,后被警方击毙。范华培留下的最后一句话是,“人已杀,不要再救。我已活不了。”贾敬龙则留下了一首诗,“人生一世草一秋,卑躯屈膝男儿羞;即有舍生取义志,何惧此刻命将休。”

村民为范华培设的灵堂

被拆迁逼上绝路的他们,没有什么更好的选择,但法院在对这类案件的判决上,是否可以有更好的选择?

小编名字叫“小仙”,个人相册里的内容有干货,有意思,加小仙的个人微信号:caring056,让我们一起开启一段奇妙的旅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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