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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芮铭珍院长; 执行局诱骗签和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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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芮铭珍院长; 执行局诱骗签和解协议您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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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17-7-8 06: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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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盐城
尊敬的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芮铭珍院长您好:
首先我声明的是本人发此文不是向南京市建邺区法院芮铭珍院长喊话,是想把所有事情摆明面上处理,请芮铭珍院长以中立的立场看待我的问题。
第一次网上求助
我是2005年在南京打工的时候遇到车祸,伤了颈椎高位截瘫了,后我爸爸和雇佣我的老板在南京打官司,折腾一两年法院判决下对方赔偿我40几万 ,虽然法院判决了,对方也不赔偿,我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没用,就这样往死了耗着。后来对方上诉了,也不知道中间是法院的什么人让我爸和他们签了一个协议,内容大概就是对方撤销上诉,赔付我5万,这样事情就结束了,也不让以后我在起诉之类的。
法院的当时给申请了12万的司法救助。
当时执行庭的说,执行不了,他家南京有房子写的几个人的名字, 房子后来说执行不了
当时执行庭的说,“你不签这个协议一分钱也拿不到”
(注;这句话也是当初被迫签不公平协议的原因之一 )
我就是想不通,我给他家打工3年,出车祸了翻脸不认人,打官司还拖着不给钱,出5万就把事情了了吗??
我瘫在床上十年了,得不到好的护理。没有人照顾,连个翻身都不能。有时父亲打工的地点远了,中午赶不回来做饭,就得饿肚子。
高位截瘫长期卧床后的各种并发症也相应而来,因大小便失禁没有任何知觉,不得不长期留着导尿管,可时间久了经常尿道感染,经常冲洗,还经常有炎症,一有炎症就的吃药 打针 输液。不插也不行,一开始一个星期更换,慢慢的十天一次 ,半个月一次 现在是一个月换一次,能省则省,爸弄不了,还得请医生。医药费压得我们喘不过气来。还有身上生了很多褥疮,身边没有人经常帮翻身,清洗,每次褥疮都难愈合,小的不说光大的就烂了三个洞,每天擦各种药,好不了。
期间有两次褥疮几乎烂到骨头了,去县里的医院让人家一看我这种情况,高位截瘫不能动,褥疮那么严重人家医院都不收,实在没有办法,让在医院上班的医生过来把烂肉挖了,麻醉药都不打……(住,其实一开始人医生也不敢给在家把烂肉挖了,人家也怕出事,和人家医生说好多次才肯答应的 )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会说“有低保啊,可以申请低保啊。”
那就说说低保,一年一千多块钱的低保对于一个高位截瘫的我,又是那么的微乎其微。不过咱还得感谢政府感谢党的低保不是么。。。。。。。。
本想着走法律的程序可以得到公正的解决,奈何执行庭让签的协议让我陷入现在的惨状。
老实说,高位截瘫卧床这么多年,死了也就算了,一了百了。可问题是到现在没死,死不了啊,这么多年过去了,期间也有人建议我请律师打官司,可是我当初就请了,虽说官司赢了,可结果呢。况且我也付不起那个律师费。传说中的公益律师我十几年也没有遇到过。
下面说下我要求法院撤销和解协议的理由
一;被迫无奈的协议
1;首先签那个协议是执行庭的人催的让签的,你们告诉我爸;不签协议一分钱也拿不到的
其次当初为什么签协议
我在老家我奶奶照顾我,她80多了,我爸爸在南京跑官司的事情,对方和法院一直拖着,我们耗不起了。一个高位截瘫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的大小伙子让80多奶奶照顾是多么艰辛,有良知的人自己去想吧
2;以5万抵47万,你觉得还有起码一点点的公平吗
最后签那个所谓的协议,对方还扣掉了他们付的医药费一万多,还有这样的人吗
我当年打工一年的工资都没有给我结算,还有前一年欠我的几千块钱工钱
你们法院当初让我爸赶紧签那个所谓的协议,如果不是被逼无奈,谁签
我现在倒要问问你们执行局的人,当初是不是执行不了?
对方在南京买的房子,开的车子,开的厂子,就果真什么也执行不了?
厂子里面废铜烂铁卖了也不止吧?
你们尽力了吗?
让我爸签那个所谓的协议,是不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事情呢?
我为什么质问上面这一句呢,因为对方在南京做生意多年,和公安局有业务上面的往来,当时是和市局的一位科长熟,还有其他人我也不了解,下来也不用我说了吧。让网友评论
3;走投无路的求助
时间过去这么久的原因是
当初车祸以后我们是走法律途径解决,可现实呢?
自己头几年曾一直幻想着有站起来的一天,如果自己站起来我有手有脚自己不会赚钱啊,我还需要你们执行庭执行吗。可现实呢,我连自己的基本生活都不能自理。
这么多年我也没有遇到传说中的公益律师帮助我。
第一次总结;我以被迫无奈的协议向你们法院请求撤销和解协议,你们以当初签订和解协议为由,不给予我诉求的要求。
我提到那个和解协议我家里的那份没有我爸的签字,只是对方的签字,本身和解协议就不成立。
你们法院又说以法院的材料为准,那我问了;
1;民事和解协议的的基本原则是不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那既然是这样,当事人一方手里只有一个人签字,算什么和解协议?
2;当时执行庭的说,“你不签这个协议一分钱也拿不到”这种带有诱骗签订的和解协议,显失公平,违背个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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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8 06: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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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盐城
第二次网上求助--不合法的和解协议
法律法规视角解读不公平协议
1;签那个协议是执行庭的人催的让签的,你们告诉我爸;不签协议一分钱也拿不到的。
执行和解协议必须是出自当事人双方的完全自愿。执行和解与法院的调解不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任何第三者参与.
问题1,那执行庭的和我父亲说这句话又是什么呢??变相胁迫有没有?
问题2;还有就是执行庭的人催的让我爸签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我们注意到,在该条规定中,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不论这里的当事人是仅指被执行人还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甚至包括与和解协议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只要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不能是和解协议,而只能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就是说,执行中的和解协议,即使法院参与了,也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法院的参与,包括对达成和解协议的促成以及对和解协议的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都不代表法院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作出判断(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江必新主编,法律出版社)
2;、协议不让我家人以后起诉,难道不是损害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就解决的争议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和解协议的结果,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所以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即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任何借达成和解协议规避现行法律,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即使出自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亦为法律所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既可以就当事人之间的某些权利和义务达成和解,也可以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或者减少某些权利,以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
3;和而不解情况的发生
和而不解的情况的预防。一是要防止执行法官为了结案避免案件超期限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不审查和解协议是否能够落实,造成和而不解。二是要防止被执行人为了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往往主动找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履行,造成和而不解。部份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并非真心与申请人协商,而是借和解名义拖延时间,适机转移财产。故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执行人员不应将案件束之高阁。对被执行人有低价处理财产,将房屋、汽车等财物过户给他人等逃避执行行为的,执行人员应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在执行中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也不应主动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对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告知申请人采取解除措施后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尽力防止其后恢复执行时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发生。
4;最后签那个所谓的协议,对方还扣掉了他们付的医药费一万多(我在问我爸回想官司的时候提到的,法院给我看的收据是司法救助的收据)。这是完全履行协议吗?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5;从和解协议的格式上面也存在问题;
(1)原告当事人手里的和解协议,只有对方的签字,没有原告的签字
(2)和解协议应该注明;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XXX人民法院 一份,内容相同。我手里的和解协议没有注明这些
6;和解协议内容涉嫌损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不让当事人对原法院判决书申诉 上访
7;纵观和解协议内容,全是站在对方的角度,
8;法院作为中立的位置,又是执法懂法的,看到这种和解协议竟然催的让被告当事人签和解协议,还说;不签协议一分钱也拿不到的。
难道如(3;和而不解情况的发生的原因)里面所言。
第二次总结;我以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认定不合法的和解协议为由要求你们撤销和解协议,你们以时间问题不给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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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8 0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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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某些人诱骗签订的和解协议
法院相当一部分执行人员违反相关执行法律法规,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甚至接受吃请和贿赂。结果就是与申请人关系好的,就违法执行,肆意损害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关系好的,就寻找借口,故意拖延不予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实现。
法院诱骗签订的和解协议,显失公平,违背个人意愿,要求推翻和撤销。
带有欺骗性
并且法院很狡猾,他们不盖章,不承担责任
今后出责任,都推到当事人
性质很恶劣
欺骗不懂法的老百姓
伍万元埋葬了我的青春年华和一生
总结;法院诱骗签订的和解协议,显失公平,违背个人意愿,要求推翻和撤销。你们也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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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8 07: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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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触犯法律
被执行人欠债后,为了躲债搞失踪,让债权人找不到他,或者法院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
1,我在起诉对方后,对方卖掉当初法院说执行不了的房产,(对方卖掉当初法院说执行不了的房产是法院的说的)是不是转移财产?
2,我在起诉对方后,对方注销掉原有公司,另以其弟为法人注册公司,经营一样的业务,(这个线索是法院告诉我找不到对方人,我查到的)是不是转移财产?
3,对方卖掉原有房产,对方注销掉原有公司,另以其弟为法人注册公司地址竟然是在同一个小区,同一个苑,相同的楼层,(那个公司法人没有对方,但对方是经理,经营的业务和原有公司一样的业务)是不是恶意转移财产?
总结;
(1) 和解协议受害人当事人手里没有受害人签字,就算法院的有双方签字还算什么和解协议。
(2)执行人员主导诱骗签订的和解协议算什么和解协议?
(3)你们现在以时间为由拒绝撤销和解协议,那也是因为你们法院执行人员主导诱骗签订的和解协议,责任在你们。我要求撤销,为什么不给撤销?
(4)换个角度看,本身协议有一方当事人手里的没有签字,协议内容有损他人公民合法权益,还有法院执行局的主导诱骗当事人,协议的最基本格式都不对,那个所谓的和解协议就是不合法的,撤销都不用,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对方。
综合这么多理由;,不管是从感情上还是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法规,我说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一手主导的所谓的和解协议——伍万元埋葬了我的青春年华和一生。不对吗不是吗
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芮铭珍院长为我主持公道
本人联系qq 847962083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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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东西我收了!谢谢楼主!
我看不错噢 谢谢楼主!
既然你诚信诚意的推荐了,那我就勉为其难的看看吧!
其实我一直觉得楼主的品味不错!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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