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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今日事] 兴化孪生哥哥“克隆”弟弟办公证 抵押房产借款9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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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8 13:4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北孝感

王某想做生意又缺资金,他与孪生弟弟两人共有一套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中环外的住房,计划拿房产作抵押担保借款,通过去公证处作公证委托的方式,神不知鬼不觉地瞒着弟弟,用房产作抵押借款,等赚了钱再立马还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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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顾路途遥远,只身来到了江苏省兴化市公证处要求办理委托公证。王某以弟弟的身份出现在公证处,要求办理个人委托代理民事行为的公证。当公证处公证员查看王某手持的弟弟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再看看面前此人的长相与相关证件照片完全一致,便误认为来办理委托公证的就是弟弟本人。王某顺利地骗过了当地公证机构,于次日拿到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将兄弟俩名下共有的这处上海房产,公证为弟弟委托哥哥王某代为行使相关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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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拿到了兴化市公证处的公证书,开始着手实施自己的“宏伟计划”。他找到手里有90万元闲钱,正想通过借贷多挣点利息的孙某。孙某听王某说他有套房子可以抵押,同时又有房屋共有人弟弟委托哥哥代为行使民事行为的公证,双方便达成了抵押借款的初步意向。

2013年9月9日,王某与孙某一同前往上海某公证处,签署《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并以此制作公证书。公证书认定,借款以这套房产作抵押,若王某违约,该公证合同即为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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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上海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孙某与王某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妥了这套抵押房屋的登记手续,孙某通过银行向王某转账借款90万元。

2013年11月底,孙某去往上海某公证处申请公证执行证书来对抵押房屋予以执行。拿到证书后,孙某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出,对涉案房产的抵押权予以执行。

但是孪生弟弟向法院反映,那个前往兴化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的人并不是他,而是冒名顶替他的兄长王某。弟弟在与兴化市公证处交涉中提出,为何在没有查清委托授权人的情况下,出具了委托事项的异地委托行为公证书?这一失误直接导致了上海某公证处制作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弟弟更认为,据此公证书使得在自己名下50%的共有房屋被抵押,应认定该公证属侵权无效的公证,应予以撤销。

2013年12月23日,兴化市公证处接到弟弟的投诉后,感觉到事态的严重性。公证处承认“公证员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此后,公证处出具一份公证决定,载明:经查,本处出具前份公证书因事实不真实,依据我国公证法之规定,现决定予以撤销。前份公证书自始无效。

同年12月30日,上海某公证处获悉兴化市公证处已否定了前份公证书,也坐不住了。在错误公证之上再作出的公证,也不是正确的公证。很快,上海某公证处也作出了新的决定,部分撤销含有不真实内容的公证,即王某是抵押人之一弟弟委托代理人的公证内容。

2014年1月7日,手持两家公证处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弟弟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上海某公证处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撤销设立于上海市普陀区吉镇路某号房屋之上的抵押。

2016年2月下旬,孙某以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为由,把兴化市公证处、上海某公证处、王某被告起诉到法院,并把弟弟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其90万元,两家公证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孙某说,兴化市公证处出具错误的公证书在先,导致自己与王某在上海某公证处签署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使得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无效。而当兴化市公证处、上海某公证处意识到出具了失误公证,先后撤销了瑕疵公证书。事后,法院认为孙某无权向弟弟主张权利,终结了执行程序,建议自己另行起诉索讨90万元。孙某认为,涉案两家公证处未尽到充分审查、核实义务,导致了自己的巨额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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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公证处辩称,公证处是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公证的,涉案公证是证明委托书签名,公证机关审查了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查看了委托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书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委托书是否当面签署等要素。公证处认为,本次委托是单方行为,不需要受托人到场,公证员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因是双胞胎兄弟,根本无法分辨谁是谁。况且,法院已有生效判决书,判决王某应归还孙某90万元借款,王某名下亦有房产可供执行,孙某应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倘若钱款确实无法执行到位,再确认该由谁承担补充赔付责任。

上海某公证处辩称,公证处出具《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书,是基于兴化市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且在办公证时还专门与兴化市公证处作过核实,之后兴化市公证处又撤销了委托公证书,导致本公证处的公证也无奈撤销,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故意隐瞒实情,用欺骗手段冒用孪生弟弟名义办理委托公证,致使该公证书不合法,导致之后公证书连连被撤销,且《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条款被法院确认无效,王某无法履行归还借款后的抵押权失效。王某应承担一系列公证文书被撤销的全部民事责任。

兴化市公证处在办理王某的公证过程中,作了一定的审查、核实义务,但当申请人是孪生兄弟时,应比一般委托公证更需引起重视,除查验两人身份证件,更应要求孪生兄弟到场确认。然而,兴化市公证处因疏忽大意,被王某钻了空子,致使出具了错误的公证文书。当该公证处发现公证文书错误后,为防止错误扩大撤销前份公证并无不当。但应承担公证文书被撤销引起的法律责任,法院酌定兴化市公证处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而上海某公证处是基于兴化市公证处的委托公证,才出具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且在办理该公证时专门与兴化市公证处对委托公证文书的真实性进行了核查,已尽了审查义务。导致公证文书撤销并非上海某公证处的原因,故上海某公证处不应承担公证文书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

公证,是我国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于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公证质量直接关系到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应谨慎履行审查职责。对公证机构的过错界定,可根据其是否已尽到应有的义务,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出具公证书等情节,综合判断公证机构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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