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广大网民: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为禁烟场所,为消除由吸烟引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火灾事故安全隐患,维护广大群众身心健康,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烟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吸烟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对吸烟者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吸烟受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列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上网人员名单。
三、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吸烟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对吸烟者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吸烟受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列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上网人员名单。
四、吸烟人员如不听劝阻,并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损毁财物、扰乱秩序等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五、本通告自7月23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兴化市公安局 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0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