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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化市住建局肆意侵财、践踏法律的投诉
受害人顾宇新是兴化市昭阳镇居民。现就兴化市住建局侵害受害人财产,将受害人房屋拆除后,拒不补偿的恶劣行径向社会公布及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请求政府有关部门对这一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受害人有一座落于兴化市文林路东侧(原肉联厂对面)的房屋,该房屋路段于2012年因城市建设需要纳入征收范围,该征收项目为兴化市住建局委托东兴征收服务中心实施,受害人的房屋拆迁编号为“B—15”。在征收过程中,受害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相关工作人员也承诺对受害人安排经济适用房和给付补偿款。2013年1月27日,征收实施人员向受害人送交了“征收与补偿结算凭证”及“征收与补偿腾空验收单”。之后,住建局及其实施部门一直未对受害人进行安置和补偿。受害人多次找住建局交涉,请求其按承诺履行。然而令人诧异的是,住建局告知受害人,“B—15”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已被赵鹏结算了。受害人百思不得其解,受害人的拆迁编号为“B—15”,而赵鹏的拆迁编号为“B—16.B—17.B—18.B—19”,住房建局怎么可以在受害人不知情且未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恣意妄为?百般无奈之下,受害人只得向法院起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住建局并非积极纠正自己的错误,而是错上加错,故意刁难受害人,提出受害人持有的结算凭证及验收单未加盖公章即表明未达成协议,导致受害人的主张权利未果。
综上,受害人认为,受害人房屋被住建局拆除,且拆迁编号与赵鹏的拆迁编号并不重合,住建局将受害人应得的补偿款结算给了赵鹏,此举是住建局的工作错误。住建局理应主动纠正错误,对受害人作出赔偿。现受害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公布于社会,请求有关部门对住建局这一违法行为予以纠正,也请社会予以谴责、督促住建局在今后的工作中行政为民、诚信公正。
受害人:顾宇新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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