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发出通知,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10元/人·月提高到65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靖江市、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由610元/人·月提高到650元/人·月;泰兴市、兴化市由不低于520元/人·月调整到不低于590元/人·月。 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国民党宽大释放人员生活补助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资金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其中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为:靖江市19420元/人·年、泰兴市17890元/人·年、兴化市16420元/人·年、海陵区18680元/人·年、高港区18270元/人·年、姜堰区18080元/人·年、医药高新区18370元/人·年。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靖江市9620元/人·年、泰兴市8770元/人·年、兴化市8310元/人·年、海陵区9750元/人·年、高港区9140元/人·年、姜堰区8650元/人·年、医药高新区8930元/人·年。 全市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为:2100元/人·月;全市孤儿分散供养标准为1450元/人·月。 据了解,根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与特困人员供养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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