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本溪二职中:老师强奸学生劳教后入党提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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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ReadNewsTitle style="WORD-WRAP: break-word" vAlign=bottom align=middle colSpan=2><B>腐败本溪二职中:老师强奸学生劳教后入党提干<BR></B></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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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NEWSREADME align=middle colSpan=2>更新:2008-3-17 8:01:58 来源:我要正义网 作者:曹恒义 阅读:3481 次</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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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徐祥先生:</STRONG></P>
<P><STRONG> 您好!</STRONG></P>
<P> 我叫曹恒义,是本溪市第二职业中专的退休教师,75岁。退休前因批评和揭露本溪市教育当局的一些违法乱纪现象遭到了打击报复,此后经历了十多年的举报、申诉和控告,结果祸不单行,举报和申诉,有关上级机关多次将举报或申诉材料又转回被举报单位,从而更加大了对我的打击报复力度;2000年5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7年多的艰苦诉讼,就因为我的诉求事实牵涉到本溪市第二职业中专(我的原所在单位)挪用巨额教育经费建宾馆、抵付高利贷等违法事实,遭到区、市、省三级人民法院一而再,再而三的枉法裁判,最后不仅遭到最高人民法院“望你服判息诉”无名法律文书的枉法裁判,而且又被最高人民法院的退休法官(北京正义律师事务所)骗去了12000元。<BR>其实对我这把年纪的老年人而言,官司的胜败输赢 、个人的荣辱得失已经并不怎么重要,而使我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是,我们这个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国家,宪法和法律咋就保障不了一个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教育部门的行政官员和人民法院的法官怎能如此明目张胆的挑衅和戏弄党纪国法?无奈之余,求助于您,不知我的冤屈是否有事实调查价值?敬请回复。现将我十多年来不幸遭遇的事实材料寄上.我的住宅电话:0414—3845825、电子邮箱:<A href="mailto:bxcaohengyi@sohu.com"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00>bxcaohengyi@sohu.com</FONT></A><BR> 申请调查人:曹恒义<BR> <BR><STRONG>附:举报申诉和诉讼经历的事实材料:</STRONG><BR>一、挥霍、挪用教育经费等违法犯罪事实至今无人过问:<BR>本溪市第二职业中专的校长金成云勾结教育局的行政领导干部,合谋设下骗局,在既无符合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又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及合格师资的情况下,贸然于1994年申办国家重点职业中专。为了达标,向银行贷款218万元,年利13%,校内集资109万元,年利20%,在校内建起一座耗资近千万元的宾馆大楼,专事接待上级机关和关系单位络绎不绝的参观团、检查团及市、省、部评估团的各路神仙,从而骗取了国家重点职业中专的招牌、优惠的教育经费及30万美圆世行贷款。但由于教学质量低劣,生员不足,宾馆大楼只有“馆”而无“宾”,更加高利贷的重重压力,使这个学校从一开始就陷入了严重的办学危机状态。这时学校在教委的默许下,竟选择了挪用教育经费来抵付年复一年永远也还不清的高利贷陷阱。这个国家重点就是如此荒唐的闹腾了十年之后,于2004年宣告关闭停办了。可是十多年共挪用了多少教育经费,所遗留下来的银行贷款、世行贷款以及荒废多年的宾馆大楼全部挪用教育经费埋单!<BR>给国家财产造成如此惨重损失,至今并无一人受到任何相应的党纪国法的追究,反而却都立功受奖升官发财了:且不说那些被晋升为省部级、市地级的高官,就连始作俑者金成云校长,在学校关闭停办之后,也带着他的贴身会计双双被上调到市教委继续办教育去了;其他凡积极参与这出办学闹剧的一干人马全部都有各自不同的封赏,<STRONG><FONT color=#f70909>就连一些从未登过三尺讲台而不知书为何物的校办工厂厂长,也都堂而皇之地被聘为高级教师;更为荒唐的是一个曾因奸污女学生而被处以劳教三年的衣冠禽兽,解教回校后,就因其在这场办学闹剧中上窜下跳功不可没,不仅被提拔为政教处主任、办公室主任等官职,而且“光荣”地参加了中国共产党。</FONT></STRONG>如不是因其酒色过度而抱病长休,怕早就随着上调大军到市教委去独霸一方了。相反,有谁胆敢面对教育腐败的乱象说不,便马上小鞋伺候。 <BR>我因批评、揭露这些腐败乱象遭致打击报复而申告无门。我是本溪市第二职业中专的退休教师,退休前后面对如此不堪的腐败乱像,曾多次善意的提出批评和揭露。然而不仅未能引起领导们注意,反而对我进行了公开违法的打击报复。遭打击报复以后,几年来我曾依法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但每次申诉的结果都是上级有关部门将申诉材料又层层转回被申诉人的案头,从而更加大了对我的打击报复力度。无奈,于2000年5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本溪市教育委员会告上了平山区人民法院。我的诉讼事实是被告出于打击报复目的,公然违反国家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私自销毁了我的个人档案资料;违反国家教育部(80)教计字279号文件规定,中断了我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违反《教师法》第十一、二十八条规定,终身剥夺我参评高级教师的资格、剥夺我住房优先、优惠的权利;违反《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不接受行政摊派而惨遭人身殴辱;违反《教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挪用巨额教育经费建宾馆、抵付高利贷等七项诉讼事实;我的诉讼请求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这座已荒废多年的宾馆大楼便是我提起诉讼的有力证据:<BR> <BR>二、区、市、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的事实材料:<BR>(1)、本溪市两级人民法院公开庇护被告,进行枉法的一、二审裁定: <BR>(2000)平行字第20号、(2000)本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仅此两次书面裁定,就多处违反了现行的法律法规 :其一,既然收了立案费,为何不依法下达立案通知书?其二,行政审判庭为何不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就裁定“对曹恒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其三,为何公开篡改原起诉事实和诉求事项,编造出“要求本院判决本溪市教育委员会给其评定职称、落实工龄政策”等子虚乌有的瞎话?其四,为何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三)项规定张冠李戴?“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予受理,可我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从来就不是什么“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更何况我的起诉事项与“奖惩、任免等决定”绝对毫不相干。<BR> <BR> <BR>(2)、(2002)本行监字第2号、(2002)本行再字第4号再审裁定书是没有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BR>我对本溪市两极人民法院一、二审裁定不服,于2001年11月份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省高法审查后,于2002年3月份将此案转回本溪市中院,指令复查再审。本溪中院于2002年7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3条下达了(2002)本行监字第2号再审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然而经过了四个多月的“再审”,不知为什么又改变了主义,另依据行诉法第61条规定,将本案发回平山区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BR> <BR> <BR>(3)、被撤消的原一审裁定是唯一生效的法律文书:平山区人民法院接重审指令后,经过书面“重审”,于2003年3月25日下达了(2003)平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仍裁定“对曹恒义的诉讼本院不予受理”<BR>。 <BR>(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横不接受人大代表监督,非法拒绝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BR>我对本溪市两极人民法院为了庇护被告进行五次错误裁判不服,曾多次依法向省高法提出申诉,请求再审,依法纠正错判。然而省高法立案庭却多次枉法拒绝我的申诉,甚至有时在大庭广众之下遭遇法官和法警的暴力驱逐。无奈于 2005年3月求助本溪市全国人大代表路文芳同志将申诉状提交到省人代会上请求督办此案。然而省高法并未把法律法规和人大代表的监督当回事,与本溪两级人民法院沆瀣一气,越过立案程序,对本溪市两极人民法院为了庇护被告的五次错误裁定未经任何审查,无中生有的编造出“因你请求解决的事项,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便于2005年7月28日下达了(2005)辽行监字第1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其实这个法律文书是个天大的笑话:我申诉的理由请求解决的事项是,请求省高法对本溪两极人民法院自2000至2003先后五次错误裁定予以纠正,这个请求事项怎么会“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呢?<BR> </P>
<P>(5)最高人民法院带头枉法裁判,未经立案再审等程序,就下达了“望你服判息诉”的无名法律文书:<BR>我于2006年7月因不服地方三级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请求再审纠正错案。然而时隔九个多月以后,于2007年4月(案号签发日期为二00七年一月十七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6)行监字第158号古今中外司法史上难得一见“望你服判息诉”的红头无名法律文书 。至此我彻底明白了地方法院何以竟敢明目张胆的挑衅和戏弄法律法规,其根源无非是有最高人民法院为其做主撑腰,至此我也不得不放弃依法维权的权利,并后悔当初何以迷信宪法和法律!<BR> <BR>(6)最高人民法院向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报告“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弄虚作假:<BR>我于2007年7月(案号签暑日期为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又收到一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6)行监字第205号“望你服判息诉”的无名法律文书。这就怪了,(2006)行监字158号我还未敢不“服判息诉”,因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圣旨,不服又将奈何,可为什么只改动了一下案号又重复再来一次?2007年3月13日肖扬院长向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报告称:“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3668件,结案数同比上升14.77%。其中,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2059件”。原来如此,这就是一案两结的奥妙!</P>
<P><BR>(7)、遭遇北京正义律师事务所的欺诈,被骗人民币12000:<BR>几年来我亲历了申诉之路的艰辛,,被各级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判逼的走投无路时,走进了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据介绍该所律师都是最高人民法院退休的资深法官。当班律师看了我的申诉材料之后,非常自信的承诺为我代理诉讼,双方当即签了委托代理协议:乙方承诺代为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该案立案,若听政或开庭代为听政或诉讼,直至再审终结。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律师办案费计12000元。然而面对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监字第158号、(2006)行监字第205号无名法律文书,此案未经任何立案审理程序,就让我“服判息诉” ,乙方却未提供任何法律服务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如此轻而易举的就骗去了我12000元,这与社会上那些江湖骗子有啥不一样!原来最高人民法院这些退休法官也在趁火打劫,!<BR> <BR>(8)、法人代表庞一时拒不承认违约事实:<BR>事后我曾向签约法人代表发传真、寄挂号信提出质疑,但得到的答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转行政审判庭审查办理…….根据上述情况,本律师事务所履行了与你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不存在代理律师失职行为” 。请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是怎样规定的,可曾有“立案庭审查立案后转行政审判庭审查办理”的程序和<BR>规定?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面对如此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书面审理,可曾提供了哪些法律服务来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怎能说得出口“不存在代理律师失职行为”?看来不仅最高人民法院的在职法官横不讲理,而那些退休以后当了律师再赚大钱的法官更是横不讲理!</P></TD></TR></TBODY></TABLE>徐祥 QQ228155620 邮箱:xuxiang70115@sina.com (如发送成功有自动回执)【ICP备05003455号】<BR>联系电话: 010—81130110(传真)13301430567(泰) 13522857277(京) 13570911777(广)<BR>我要正义网读者群47827032 网址:<A href="http://www.51zhengyi.com">www.51zhengyi.com</A></TD></TR></TBODY></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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