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无保释放”是人权还是特权?
<P><FONT color=darkgreen size=3><STRONG></STRONG></FONT> </P><P><FONT color=darkgreen size=3><STRONG> 陈水扁的释放,引来两种声音,一种是司法不公,对如此重罪的犯罪嫌疑人怎么可以无保释放?另一种声音是人权的胜利,在法庭判决被告有罪之前,应该有基本的自由和人权。包括一些大陆的人,也不明真相的随之起舞。</STRONG></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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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color=darkgreen size=3><STRONG> 当我们还在为“情与法”、“权与法”、“钱与法”而困惑的时候,陈水扁案又为我们带来了新的思考,那就是“人权与司法”的问题。在法庭判决被告有罪之前,所有的人应该以无罪对待,应该有基本的自由和人权,这是当前社会的主流看法。但主张这一观点的人在陈水扁案上忽视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真正实行人权至上的话,这个人权不仅体现在像陈水扁这样的强势者,而更要体现在弱势者。在更多的人和同案人,得不到像陈水扁这样所谓人权保护的情况下,仅仅一个陈水扁获得这样的待遇,这就不是人权而是特权。真正的人权应该具有普遍性,特别是在弱势者身上得到体现,否侧就是特权。</STRONG></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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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color=darkgreen size=3><STRONG> 陈水扁是以金融重罪遭起诉的,一般的讲,在判决前释放都需要交保,而交保数额与犯罪金额都有一个基本的比例原则。这也就是为何有交五个亿的,也有交十几万的原因所在。过去的王令麟是以1亿元新台币交保释放的,与阿扁的同案犯,虽然只是协助角色的案犯,有释放的、还有在押的,但在释放时有交几百万的、也有交几十万的,但还没有不交保就释放的。这就令人奇怪了,作为主犯、金额在起诉书中高达7个亿的阿扁,不仅释放,而且还是一分钱不交就获释,这是人权还是特权?</STRONG></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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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color=darkgreen size=3><STRONG> 我们再看吴淑珍至今仍然逍遥法外。多年来吴淑珍只在二年前第一次出庭应讯,而且出庭不到2小时,吴淑珍就身体不适,在法官宣布休庭后不久昏倒,被送医治疗。此后,吴淑珍则连续以身体状况不佳为由请假17次,创下台湾司法史上惊人的纪录。很多人也为吴淑珍因病至今未被收押而叫好,以为这也是台湾司法尊重人权。</STRONG></FONT></P>
<P><FONT color=darkgreen size=3><STRONG>事实果真如此吗?据台湾媒体披露,在羁押陈水扁的北所,就有一位大小便失禁的瘫痪犯人,其病情要远比住豪宅的吴淑珍严重,而且在全台湾的监狱里,至少有十位以上比吴淑珍病情更为严重的犯人。为何这些更为严重的病人必须入监服刑,而吴淑珍就可以称病拒不到庭呢?这是人权还是特权?</STRONG></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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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color=darkgreen size=3><STRONG> 法官对陈水扁无保释放的另一条理由就是,由于它是前“元首”,所以不会逃亡,就可以当庭释放。前“元首”是不会逃亡而释放陈水扁的理由吗?难道所有的非前任“元首”就有逃亡之虞吗?检察官之所以起诉陈水扁,就在于他是利用前“元首”的特权所犯的罪行,法官怎么能够又以他是前“元首”,就认为他不会逃亡?“元首”不该做的事他都做,一个前“元首”就可以不能逃亡?</STRONG></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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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color=darkgreen size=3><STRONG> 可见,在法官眼里,前“元首”就应该享受“人权”,而其他被告却没有这样的人权。这又是特权还是人权呢?</STRONG></FONT></P> 应该是??? 政治就是个马戏团,一个小丑蹦蹦跳跳过了,又会来一个继续跳 跳梁小醜! 丑态百出 <STRONG><FONT color=#006400 size=3>真正的人权应该具有普遍性,特别是在弱势者身上得到体现,否则就是特权。</FONT></ST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