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连坐”不要也罢
本帖最后由 一滴楚水 于 2012-2-17 14:50 编辑济南交警一直是全国交警的典范,其工作也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近期,针对酒驾问题又出新政。新政规定:对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的人员,一律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并通过技术设备的甄别,来确认其是否也存在酒驾的行为,对没有酒驾行为、也没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这可以理解为古代令人诟病的“连坐”制度。对此,我有几点疑问。一、“连坐”制度有法律依据吗?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任何一个规章的制定,必须要有法规的依据。虽然济南市人民政府有制定地方规章的权限,但必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换句话说,规章必须以法律和法规作为直接依据,法律和法规没有规定的,就不得用规章去规定,更不得为相对人设定义务。那么,有哪一项法律规定劝阻开车者不要酒后开车是同桌饮酒者法定的义务?为了所谓的良好“出发点”,恣意扩大法律的外延和相对人的义务,是不合法、不严谨、不科学的。况且,对于酒驾的处罚,法律已经有明文规定,“连坐”制度随意扩大处罚范围,有违背国家法律之嫌疑。二、 “连坐”制度的制定体现民意了吗?规章制定程序的民主化,是我国行政立法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任何一个规章的制定,应该通过严肃、权威、公开、公正的形式予以表现,应该举行听证会或更广泛地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应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参与资格、参与形式、参与机会、参与场合的实现,最终达到制度与行政相对人民意的契合。因为,规章制定的公众参与度,决定了制定规章的影响度。具体讲,体现民意、民意认可的规章,才可让民众从中体会到政府为人民服务的真实性,才可让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提高对法律权威的认识,才能确保规章高质量的执行和遵守。“连坐”制度的制定体现民意了吗?是大多数的民意吗?三、“连坐”制度有可操作性吗?现代社会也是一个汽车社会,有车或没车的大都有一张驾驶证,谁知道他会不会开车,谁知道他今天有没有开车,谁知道他今天酒后会不会去开车?难道在吃饭落座之前,大家要相互先来个以上“三问”?如果必须这样,那我认为在每个吃饭的场所贴个提醒海报不就行了?其实,酒驾的危害和对酒驾的处罚,早已家喻户晓,一个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把法规严肃性抛于脑后的人,同饮者相劝又能起多大的作用呢?更重要的是,如何取证?劝还是没劝还不是任由同饮者自己说说,可操作性何在呢?四、“连坐”制度真会取得好的效果吗? 惩治酒驾、规范交通秩序本是法律赋予交管部门的职责,普通百姓应尽和必尽的义务是对规章的遵守,而不是执法。但“连坐”制度会把交管部门的管理、执法责任,推到普通百姓的身上,凭什么?会不会助长管理部门的懒政?而且,推行“连坐”制度,无疑会逼迫公民间相互督查。如,朋友或朋友的朋友、亲戚或亲戚的亲戚、同事或同事的同事喝酒了,非要开车,我为了不至于被“连坐”,要么选择报警,要么就是选择把你捆起来。但无论选择哪一种方式,都会无谓地制造裂痕,撕裂公民间的关系,不利于和谐社会。如此“连坐”制度,不要也罢。 最郁悶的是,一桌上有些人相互之間都不認識! 国人好酒,且喜相互劝酒,连坐制度虽然是一锅端,但至少可以改变一下不喝硬劝的恶习 这不是改劝酒习惯的方式
两码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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