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颗草 发表于 2011-12-21 17:32:44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政策解答系列(三)

6、我省救助基金实施有哪些组织保障?
答:为做好我省道路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实施工作,省政府专门成立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组长,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农机局和金融办等分管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意见,研究决定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重大事项。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实行年会制度,并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召开会议,六厅局按照各自职能指导、监督、支持基金的运作。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六厅局负责基金管理工作的同志组成,是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事项,负责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7、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重大事项。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实行年会制度,并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召开会议。
8、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包括:(1)受理、审核救助基金管理人限额以上的垫付申请,报经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批准后及时拨付;(2)指导、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4)组织对救助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理事项进行绩效考评;(5)牵头对救助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调查核实,并报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研究处理。
9、作为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省财政厅的职责是什么?
答:省财政厅负责监督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落实省救助基金的财政补助;对全省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0、作为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江苏保监局的职责是什么?
答:江苏保监局负责监督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缴纳救助基金。
11、作为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的职责是什么?
答:省公安厅负责督促市、县公安机关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垫付申请,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人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的救助基金,协助做好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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