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建设局有法不依
政府行政部门带头不执法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昆民一初字第2817号审理查明:2003年4月5日,当事人房志付与兴化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元安项目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由房志付承建位于昆山市金沙江路R3栋员工宿舍(昆山精成科技公司),2003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后房志付依约定履行了合同规定及兴化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指定的工程施工。2004年1月5日,经结算,兴化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累计结欠房志付工程款1196380元。后兴化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04年8月3日双方进行了对帐,兴化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共计付款894430元,除此之外,该公司还应支付医药补贴费22069元。后2004年8月份、10月份以及2005年2月份,兴化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又分3次付款230000元整。至今为止,兴化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还结欠房志付人民币94019元。2004年6月22日,兴化市建筑工程局发布公告,原兴化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已改制停止营业,该公司2004年4月30日前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兴化市建筑工程局全权负责处置。2004年8月25日,兴化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泰州市工商行政局申请注销。由此,兴化市建筑工程局至今未按约付清工程款。具体诉求:要求兴化市建筑工程局按约支付所欠房志付工程款94019元以及案件受理费3331元、其他费用1240元、邮寄费400元(此三项已由房志付预交),共应支付房志付98990元。此案昆山市执行局已于2006年11月20日委托兴化市执行局执行,因地方保护主义,该欠款一直没有赔付到位,我们虽也多次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但至今无果。房志付因患股骨头坏死,行动不便,我们作为其亲属咋也不明白,现在都法治社会了,作为政府部门从上到下都在宣传要构建“和谐”社会,可政府明明欠钱为何不还,这不是知法犯法吗?叫我们老百姓怎能相信政府,请各位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谢谢 回复 1# 义愤填膺建设局真混、浑 {:6_178:} 最近大家和建设局杠上了!这下建设局的局长又得去避避咯!{:6_176:} 建设局可以全被纪委请喝茶了,问题大大的。 最近朝阳茶馆反映的市政府的问题不少啊!!!!
兴化市委市政府,值得反思!!! 法院的判决,建设局都不执行。也就是法律对兴化建设局是没有用的,这也怪不得这个系统经常出问题。希望兴化市委、政府来督查建设局来执行法院的判决。看看建设局的局长听不听书记、市长的。也不一定哦。 YC48YC {:2_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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