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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岁男子趁儿子不在家溜进儿媳房间猥亵 摸其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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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7 08: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北武汉

家住南京浦口区的杨某因猥亵儿媳,被浦口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杨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杨某强制猥亵一案由南京中院二审审结,南京中院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杨某今年54岁,初中文化,是一名个体工商户。2017年底,浦口法院审理杨某犯强制猥亵、侮辱罪一案。法院认定,2017 年 2 月 6 日晚,杨某在南京市浦口区的家中,趁儿子不在家,进入儿媳邹某的房间,坐在床边,与躺在床上的儿媳聊天。在聊天中,他不顾邹某反对,将手伸进邹某衣内,强行抚摸儿媳下体、胸部等隐私部位,邹某见公公欲行不轨,又羞又气,吓得用手推他,并把身体往一旁挪,以躲避公公骚扰。

案发后,邹某报了警。去年2月13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去年底,浦口法院判决认为,杨某违背他人意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杨某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杨某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此,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京中院经审理查明,杨某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二审期间杨某及辩护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南京中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南京中院认为,经查,儿媳邹某的陈述,详细描述了杨某实施强制猥亵的经过,她所陈述的内容与该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案件的事实。作为被害人对自己亲身感知的事情作客观陈述,符合法律规定,所陈述的内容虽有前后不相同之处,但对于证实该案的犯罪事实并不存在矛盾,应当作为证据予以采信。该案的相关证据,根据法律的规定,已经达到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案事实。杨某违背妇女意志,对儿媳采取摸大腿、下体、胸部的方式强行进行猥亵,综合该案的特殊情况,以及杨某与邹某的特殊关系,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罪,因此杨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南京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南京中院最终裁定,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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