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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回复] 还我的一亩三分地!!!兴化一村支书为谋私利,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坑害老板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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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0 21: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盐城
还我的一亩三分地!!!兴化一村支书为谋私利,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坑害老板姓!!!

兴化市下圩镇双建村野邹村支书曹庆涛身为一名共产党党员干部,为了个人利益,不顾全村人反对,不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确权的政策和办法!
不以1998年土地承包政策执行土地确权,为了个人私利,让自家家小孩获得土地,按照2015年6月现在人口进行确权。违背政策,违背名义,
身为党员干部,把权利当做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18大后还不知道收手。村民到乡镇府进行反应,没有任何答复,兴化市纪委举报,也被推诿。
为了老板姓的切身利益,请各位看客点个赞,支持一下!也希望各级政府部门能为我们村解决下这个矛盾。请大家帮忙转发下!现在的老板姓太不容易了!!!
老板姓收集的相关证据(点开看优酷视频!!! 优酷收索     ------“增人不增地 减人不减地"的矛盾

                     









                            2017年土地政策六大措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包括农户、单位、个人。“户”在人口范围的划定上与中国传统的家庭基本一致。家庭是指“同居的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两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人家,尤其是耕作的人家,因农地亩数的限制,大概一个家庭只包括祖父母、及其已婚的儿子和未婚的孙儿女”。当家庭作为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时,家庭成员的一人或几人的死亡或迁出并不影响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此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我国农村继包产到户之后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该项制度最早始于1987年的贵州省湄潭县,后逐步得到中央政府的肯定和推广。自1993年至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法律和法规,将这一制度予以制度化、法律化。如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均是对该项制度的肯定和贯彻。

   所谓“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顾名思义即是在家庭承包的期限内,家庭成员对承包合同项下的土地平均享有份额,家庭成员因新生、娶妻等原因而增加的,并不增加承包地,家庭成员因死亡、外嫁等原因而减少的,亦不减少承包地。外嫁的女儿户口未迁出原家庭,亦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其仍属于原家庭成员并平均享有原家庭的土地份额,原家庭的新生人口并不会将外嫁女儿的土地份额抵顶,而是会稀释家庭成员平均享有的土地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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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0 21:4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汕头
视频我帮你贴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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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 16: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湛江
鱼肉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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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14: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泰州
我们村的土地是十年一分,感觉这样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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